金融运行方式和金融工具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地适应和推动社会经济前进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金融犯罪也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其影响和危害性更为严重和深刻。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研究金融犯罪,对于提出打击和防范的治理对策、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看,涉及金融业的犯罪案件主要分为三大类。其一是金融犯罪;其二是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其三是对金融行业如银行实施的盗窃、抢劫案件。其特点是:一是案件的犯罪形式和犯罪类型呈现出多样性。从犯罪的形式看,包括个人、团伙作案、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一人一罪、一人数罪、一案数罪,窝案串案都有发生。从犯罪类型看也是涉及刑法的诸多罪名,如金融诈骗类案,涉及集资、贷款诈骗,金融票证、凭证诈骗、保险诈骗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案,涉及各种假币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等;在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主要集中表现为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二是犯罪覆盖了金融系统的各部位。通过对现有涉及金融行业的犯罪分布情况看,银行、保险、证券、非银行融资机构均有发案,比较集中在银行和保险,并且在各管理层面和操作环节等部位都有发案。从作案人的情况看,既有外部人员,也有内部人员,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作案的人员,以握有实权的人居多。三是犯罪手段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伪造假票据、假凭证进行诈骗;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骗贷骗汇骗保;以高额回报和利润为诱饵非法集资融资;制、贩、使用假币;利用职务便利,钻制度、管理和监督上的空子,以侵吞、窃取、骗取的方法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内外勾结,窃取存单、偷盖印章、伪(变)造印鉴,编造事由骗取信用和资金,或利用计算机篡改账户、虚增金额,空存空取、空存实取等。
一是金融行业的特点使其成为更容易遭受侵害的领域。金融行业是资金流动和资源配置的通道和转运枢纽,信用集中的领域,涉及了大量的资金交易,面对广泛的客户及对象,运作程序较为复杂、手续要求严格、环节上点多线长,管理难度较大。三类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将金融业作为可以铤而走险、“迅速致富”的选择。
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经济体制、机制处于转换、建立和不断地完善状态,更多的利益冲突会反映到金融业中来。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问题较为突出,要获取和挤占有限的资金、信用和融通渠道,就必然产生一系列冲突和矛盾,也会增大金融风险度,其中就包括金融犯罪风险。
三是违规、违纪、违法经营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监管不力的共生,为滋生金融犯罪和金融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会计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修订的《刑法》等陆续出台,金融系统各机构、各项业务的运作程序和管理的规章制度较为健全和不断完善。但是一些金融机构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违规、违纪、违法经营成为了大多数行业中存在的隐患,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同时,未能严格依法循章、严格操作,或防范意识不高、素质不强,或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松懈,或权力失去应有的制约等,都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四是金融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轻视内部管理,使少数职工价值取向发生变化。金融业从业人员有着越来越大的行业压力,如存款额与效益挂钩已成为银行业普遍的从业标准,市场经济的竞争法则和价值规律有其巨大的推动作用和合理性,同时也存在自发和盲目性等消极因素,正是这种消极的因素造成了少数职工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违法贷款者有之、非法集资者有之,置道德、制度的约束和法律尊严于不顾,不择手段攫取金融资产,走向犯罪。
五是金融运作方式和金融工具的创新,特别是金融电子化的迅速发展,会出现管理和监督上的空隙,容易被智能化的金融犯罪所利用。如信用卡诈骗案件,或利用信用卡、伪造信用卡实施的诈骗案件,都是因金融业电子化迅速发展后管理和监督上的空隙提供了犯罪的便利。
检察职能要求检察机关在防范涉及金融业犯罪过程中要打防并举,依法严惩是手段,源头预防才是根本。
(一)依法严厉惩处各类涉及金融行业的犯罪,坚决遏止涉及金融行业犯罪的发展势头。
一是进一步加大打击金融犯罪的力度。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加大对各类涉及金融行业犯罪的严惩力度,重点打击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金融犯罪案件,确保人民群众的资金安全和市场运转的稳定。
二是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检察机关必须坚决贯彻六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厉惩治腐败的要求。具体落实到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上,必须突出查办发生在金融行业中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金融从业人员实施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真正确保金融安全。
对于各类涉及金融业的犯罪案件来说,除了以盗、抢金融行业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案件只有依靠“严打”给予这类犯罪分子以震慑外,此外的金融犯罪和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从主观原因看都与金融业内部监督不严有着直接的关系,为此,检察机关从其职权出发,有义务与金融业建立共同预防机制,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金融犯罪和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是建立预警分析机制。找准预防犯罪的切入点,建立预警分析机制,成立专门的调研分析课题组,由相关人员组成,对所办理的涉嫌破坏金融秩序、进行金融诈骗和金融职务犯罪的各类线索和信息,做好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置工作,用于指导下一步的预防工作,使预防工作有的放矢。
二是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健全与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制度,一旦发现有犯罪嫌疑时,要求必须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坚决立案审查。
三是建立个案预防机制。检察机关要对所办理的涉及金融行业的犯罪案件及时分析,针对个案发送检察建议,帮助金融机构建章立制,从建立健全重要岗位规章制度入手,规范要害岗位人员的行为,就如何健全财务监管、加大职工教育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并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拿出整改方案,对要害岗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中层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换岗制度,扩展对领导班子成员在人事、财务、基建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制约的内容,构筑制度制约防线,有效防止和及时发现潜在的犯罪苗头。
四是建立定期回访机制。加强对金融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环节,同时设立反馈调节制度。强调检察机关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从内到外两个方面建立反馈调节系统,使金融机构远离犯罪。
五是建立预防宣传机制。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优势,注意利用地方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对金融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对各类典型案件要进行披露和暴光,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抵御金融违法犯罪的自觉性。
六是建立共同教育机制。检察机关应与金融机构建立共同教育金融从业人员的工作机制,使金融从业人员在变革的年代和复杂的环境中,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从根本上防范金融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结合发案特点,广泛开展预防教育活动,对金融从业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使金融从业人员牢记制度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